院系领导的经济责任
学院、直属系负责人(含院长、书记)的经济责任如下:
1. 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。
2. 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,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,不得擅自决定。
3.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。
4. 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、调整和执行。
5. 督促本单位将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,严格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,杜绝资金外流。
6.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。
7. 确保本单位各项开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效益性和合理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