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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系领导的经济责任

 

学院、直属系负责人(含院长、书记)的经济责任如下:

1. 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。

2. 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,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,不得擅自决定。

3.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。

4. 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、调整和执行。

5. 督促本单位将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,严格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,杜绝资金外流。

6.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。

7. 确保本单位各项开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效益性和合理性。